第一章 事业单位概述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着鲜明中国特色的概念,是我国特有的提法,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随着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对事业单位范围的界定也不断变化。对事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多种说法。根据2004 年6 月27 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按此规定,本书所称事业单位,仅指国有事业单位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的特点
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我国特有的社会组织类型。目前,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组织类型中仅次于企业单位的第二大类组织类型。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具有非政府机关、非营利特征。
与机关单位和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事业单位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不具有行政职能(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是事业单位通常以社会公益为主要发展取向,具有社会和经济双重属性,需兼顾社会和经济双重效益。
三是事业单位一般以脑力劳动者为主体,是人才知识密集程度较高的社会组织,其劳动成果一般是知识和精神产品。
四是事业单位门类繁多,情况复杂,既有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又有经营开发性事业单位;既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又有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既有党政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又有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既有数万人的大型事业单位,又有几个人的小型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可谓人员多、门类广一、跨度大。
事业单位的这些特点,要求我们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必须从我国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基本特点出发,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逐步研究探索出科学分类的改革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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