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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共10分)
1.周某,东南某大学计算机系毕业,打工两年后,筹集资金35万元,在上海市某区租房2间,几番周折,终于在1998年9月申办成立了以周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由5人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络产品开发。由于网络产品开发属高科技产业,依照有关规定,某区税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免去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条件,鼓励其进行高科技开发。2001年11月,3年的免税期到期后,周某仍以“公司经营不善,无纳税之能力”为由拒不交税。
问:私人企业拒不纳税怎么办?
1.答:本案涉及行政实体法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具体规定。依据该法,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纳税也是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为了鼓励高新科技产业,某区税务局依法免除其公司的3年所得税也是正确的。但是,3年免税期过后,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不交纳,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
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免税期满后拒不交纳税款,是不是税务机关就毫无办法呢?当然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即实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①行政强制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然,没有强制权的机关需要强制执行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②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也并非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都要适用行政强制,而是要求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的条件才可适用。③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④行政强制具有可诉性,即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本案中税务局完全可以对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强制,如冻结账号,强行划拨若干款项充抵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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