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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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法理学考点:立法

推荐:岳阳政法干警考试网2017-08-23 11:52:53 | 来源:中公教育湖南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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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和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立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和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第二,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第三,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第四,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第五,立法是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第六,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二、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体制是与国家性质相联系的。

(1)立法权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居于核心地位。

(2)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

(3)我们国家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也就是说我们国家是单一制国家,因此我们的立法是统一的、只有一元的,这是一个方面;同时,我们国家整个来说又是多层次的,中央也表现为多层次,地方也是有不同层次、类别。

三、立法原则:必须是合宪合法、实事求是、民主立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立法法》规定的四个原则:第一,遵守宪法,合宪性;第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三,体现人民意志;第四,从实际出发。

四、立法程序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和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法定的工作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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